大宗期货市场实物交割(physical delivery of futures)是指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为防范市场不确定风险,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对卖方会员、买方会员、会员的交割方式进行清算。对于已参与交割的买方会员,以及交割申请已进入交割程序的非买方会员,交易所不得强制平仓;对于已参与交割的卖方会员和交割申请已进入交割程序的非买方会员,交易所可对交割方式进行强制平仓。
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日免债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以改善和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系统。
二、存款分为1001、1001、1001。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国债期货、股指期货、铁矿石期货等品种的合约持仓保证金水平分别上调5%、10%和20%。原油期货、PTA期货、低硫燃料油期货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合约价值的10%,铜期货、铝期货、锌期权、锌期权合约调整为合约价值的8%,锌期货、棉花期货、油菜籽期货合约调整为合约价值的8%,棉花期货、棉纱期货合约调整为合约价值的8%。
三。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铜期货、橡胶期货、黄金期权和甲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燃料油期货和20号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5%。
四、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随着交易所、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的调整而逐步提高。
5.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由10%调整为8%。
6.这些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使用这些信息来取代他们的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如果他们自己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2日
一、2020年4月3日星期五
【以上为2017年最新通知】
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2016年4月3日起,交易(含交割)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合约价值的9%,涨跌停板调整为8%;豆粕、玉米、强麦、早籼稻、粳稻粮食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涨跌停板调整为9%;铁矿石、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焦炭、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纤维板、胶合板、鸡蛋、纤维板、聚丙烯、PVC非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9%,涨跌停板调整为8%。
2.郑州商品交易所(ZCE):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3日实施。
3.CICC: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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