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期货交易立法模式(期货法审)是指期货立法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是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行业协会等。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立法模式(期货法审)是指期货立法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是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行业协会等。
期货交易所被本部门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或者实际变更的原因;
(二)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变更登记的各种记录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交易记录材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交易,但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期货合约规定的标的物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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