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移动头寸和变动月份的保证金比率
[交易规则]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则文本
第一章总则。交易保证金指合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金制度
第三节交易费用
第五节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是指合约卖方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价格。
第六节大户报告制度
第七章交易保证金
第八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章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章XI交易费用
第十二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四章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五章其他制度
第十六章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六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其他管理
第十六章其他信息管理
第十七章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八章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九章交流纪律
第二十章反方向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章其他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章异常交易管理
第22章信息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章异常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章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章期权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其他信息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章强制平仓制度
第二十七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章仓库管理
第二十八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等重要客户应当与客户约定,其交易合约或者其他期货合约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持仓数量和资金金额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交割标准。
第四十一条大额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制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名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为了控制和防范市场风险,交易所将在风险发生后立即向会员或者客户报告。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可以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结算业务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向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其他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的客户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交易数据和报表,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的期货交易持仓、资金、总持仓比例不得超过期货交易量的80%。
第四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不得为控制市场风险,隐瞒或者变相隐瞒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认可的期货交易持仓、资金、总持仓比例不超过期货交易量的75%,或者交易所为控制市场风险认可的其他单位,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注销。
第四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核实入库、出库、入库等商品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出库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但不得对材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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