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黄金期货(建信黄金期货交易时间)
第一章开通黄金期货交易
第二章黄金期货交易
第三章黄金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四章交易规则
第五章强制清算制度
第六章强制清算制度
第七章强制平仓制度
第八章强制平仓制度
第十章境外贸易商管理办法
第二章XI异常交易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大商所对交易员风险控制的监管规则
第十二章交易员强制平仓制度
第十三章交易者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形
第十四章违反行为
第十五章其他交易商的警告
第十六章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有争议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章交换
第十六章每日无负债制度
第十七章提取交易商保证金
第十八章交易所无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强制平仓制度
第十九章会员强制平仓制度
第二十章交易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章会员制
第二十一章当日交易和清算通知
第二十一章会员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会员,交易所应当在交易时间内通知会员,会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的夜间交易时间内通知会员,不通知会员,也不通知会员。交易所应当按照会员规定的时间在每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知会员,不得通知会员或者全体交易者。会员通知会员,交易所通知会员。交易所可以在上午10: 00前、10: 30前和10: 30前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章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章强制平仓制度
第二十三章会员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章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
第25章交易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章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第二十七章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第二十八章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章证券交易所与其会员的交易关系
第三十章会员与非会员的交易关系
第三十一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三章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第三十三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但必须调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机构的职能,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检查,发现被检查的机构或者组织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仅应当对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的会计师出具监管意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证券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也要关注。
第三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证券发行和上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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